資格及制度

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必須
(一) 登記「香港柔道運動員排名制度」;及
(二) 於「香港柔道運動員排名制度」達到相關標準者;及
(三) 經「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甄選合格者;或
(四) 曾參與由「中國香港柔道總會」主辦的過去一個年度內的柔道活動,表現獲「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評核達到標準並報請「中國香港柔道總會執行委員會」獲核准者。

資格:
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必須具備
(一) 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及
(二) 填妥並交回「健康證明書」確認身體和精神狀態適合柔道運動訓練;及
(三) 獲「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確認為「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

教練:
(一) 「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於「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期間,行使「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行政和訓練權力,負責管理和訓練「香港柔道代表隊」;及
(二) 由「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遣派編值。

訓練:
(一) 「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程式由「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編排和頒布;及
(二) 「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時間表」由「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編排和頒布;及
(三) 「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由「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執行。

責任:
(一) 「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必須出席由「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編排和頒布的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程式;及
(二) 「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必須服從和尊重「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的訓練指示;及
(三) 「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必須正面及正確履行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程式;及
(四) 接受及參與由「中國香港柔道總會」或「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遣派的柔道活動;及
(五) 維護並維繫「香港柔道代表隊」的團結和一致性;及
(六) 協助「香港柔道代表隊」一切成員履行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程式。

甄選:
「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參與訓練有機會代表香港參加各類型賽事(包括大型運動會式國際性賽事)或活動,有關遴選準則可參考個別賽事之遴選準則。

注意事項:
(一) 經「中國香港柔道總會」或「香港代表隊遴選委員會」委任參與的柔道活動,均屬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 未經「中國香港柔道總會」或「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授權,禁止以「中國香港柔道總會」、「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香港柔道代表隊」或「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名義向任何團體、機構、組織、個人以任何形式發放關於「中國香港柔道總會」、「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香港柔道代表隊」或「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的言論。
(三) 禁止一切抵觸或破壞「中國香港柔道總會」、「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香港柔道代表隊」或「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的形象的行為。
(四) 「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期間;或「中國香港柔道總會」、「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委任參與各類柔道活動時,「中國香港柔道總會」及其附屬委員會將會對「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進行拍攝或錄像,參與有關活動,即代表允許「中國香港柔道總會」及其附屬委員會無條件並不限形式地使用及發放有關肖像的權利。
(五) 違反本守則內容可能導致喪失「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資格,或其他處分;包括轉交「中國香港柔道總會紀律委員會」進行研訊。
(六) 「香港柔道運動員協議書」一經簽署及遞交予「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則代表簽署人瞭解並願意遵守本守則的一切內容。
(七) 「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如有傷病須要請假,必須以書面通知「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或「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中國香港柔道總會」可能要求運動員提交認可醫療機構發出的證明書。
(八) 本守則的最終解釋權屬「中國香港柔道總會」。
(九) 對本守則內容遇有疑問,請聯絡「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辦事處。

上訴:
於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或任何涉及的運動員對遴選組的決定有異議時,可向上訴組提出上訴申請,申請者必須證明香港代表隊遴選委員會在遴選過程中並未執行或偏離已頒佈的遴選準則或程式,或於遴選過程中所獲取的資料存有缺陷,而該等資料足夠影響結果,否則申請可能被拒絕。小組一旦接納上訴申請,必須根據每項活動或賽事以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定出參考指標及因素重新審議,上訴組可增補或刪減代表名額或人選,亦可發還遴選組再議。

香港柔道運動員排行制度將計算來自本地比賽、國際比賽,香港柔道隊的出席率及香港柔道隊的訓練表現評分等四方面運動員得到的分數。此排名將作為決定今後在國際性賽事中香港柔道隊的代表的重要指標。


 

香港柔道隊訓練表現評分
香港柔道隊的教練每月為香港柔道隊成員進行訓練表現評估及給予最高20分的分數。

分數有效期
分數將在每個月的最後一個星期五更新並於365天後到期和不再計算。
例:如分數在2016年12月31日更新,該積分將在2017年12月31日到期。

本地比賽分數計算條件
必須最少贏得一場比賽方可獲得比賽名次分數。

其他規則 – 同分時的排名
如果總積分相等,將以下列規則決定排名:
1. 國際柔道聯盟世界排名
2. 於更高級的比賽中獲得更高分數者

其他規則 – 甄選運動員參加比賽
柔道總會根據個別比賽的規則,參考排名,配合下列條件決定運動員名單:
1. 運動員的排名是否為其體重級別的前八位
2. 運動員可能取得的成績;如獎項
3. 該比賽對本地柔道運動、參賽運動員的長遠效益
4. 柔道總會可以使用的資源

此排名制度由2016年1月1日開始,所有運動員以0分開始。